咨询内容
咨询者:胡军悦 |
我丈夫于2011年4月4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在横河杨梅大道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前方牌号为江西E31509的变型拖拉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我丈夫胡汉生死亡,现事故原因及责任由慈溪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对此我们家属对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分解无任何异议。
现在,我们对乌山橡胶厂与死者胡汉生雇佣问题存在异议,向各级政府反映以下几点问题,望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调查。
1、我丈夫长期受雇佣于慈溪乌山橡胶厂已经长达4年时间,该厂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厂方未提出与我丈夫签订劳动合同。在这几年当中,一直为乌山橡胶厂运送橡胶给其它单位,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电瓶三轮车上所装的也是乌山橡胶厂的货物。
2、事故当天因为是4月4日清明节前一天,因为清明节放假。该厂老板胡纪良要求死者胡汉生加班将4月5日要送的橡胶提前在4月4日送到其它厂家。
3、事故发生后乌山橡胶厂法人代表胡纪良到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竟然是将事故车上的橡胶送离现场,企图逃避责任。未将死者进行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到交警部门赶到时事故电瓶车上的橡胶已经不见而死者胡汉生还在事故现场。
4、据死者生前说起在该厂送橡胶,若请假一天将扣钱50元。
对该起事故我们家属认为我丈夫的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事故,但该厂法人代表胡纪良予以否定,除了在事发当天及次日派人送来人民币五万元之外。后我家属要求作合理的赔偿问题对该厂进行调解,但该厂法人代表胡纪良却不予理睬。现家属因无法与该厂法人代表胡纪良无法进行调解,万般无奈之下,家属只好求助于上级政府,请求慈溪市劳动局和横河镇劳动保障所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这起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并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调,还死者一个合理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