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劳动纠纷
咨询内容
 
咨询者:应先生
我在慈溪一家公司上班,2011年4月1日正式上班的,规定使用期三个月,公司没有交任何保险,4月份我共上班293小时,其中白天上班29天*8=232小时 4月5日清明放假一天  晚上加班共61小时有9小时是星期六晚上加的 我们口头约定使用期工资1400元/月 /28天 可合同上写了基本工资1200元/月  合同上还写有试用期辞职工资只有80%  加班只有6.25元/小时(平时工资)等  我在5月4日(5月3日和5月4日上班)提出辞职,公司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不让我离职  问  试用期是不是提前3天通知  慈溪最低工资多少  我4月份和5月3日4日共可以得多少工资  公司的合同没有法人盖章没交保险还有很多约定是否合法 公司不理睬我 我该怎么解决
留言时间: 2011/5/4 20:23:30
回复内容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
回复:  回复时间:2011/5/5 11: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