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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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咨询者:应先生 |
我在慈溪一家公司上班,2011年4月1日正式上班的,规定使用期三个月,公司没有交任何保险,4月份我共上班293小时,其中白天上班29天*8=232小时 4月5日清明放假一天 晚上加班共61小时有9小时是星期六晚上加的 我们口头约定使用期工资1400元/月 /28天 可合同上写了基本工资1200元/月 合同上还写有试用期辞职工资只有80% 加班只有6.25元/小时(平时工资)等 我在5月4日(5月3日和5月4日上班)提出辞职,公司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不让我离职 问 试用期是不是提前3天通知 慈溪最低工资多少 我4月份和5月3日4日共可以得多少工资 公司的合同没有法人盖章没交保险还有很多约定是否合法 公司不理睬我 我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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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1/5/4 2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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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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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回复时间:2011/5/5 1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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