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低层农房无需资质

  发布时间:2012-1-25 20:18:05 点击数:
导读: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因从事农村房屋建设摔伤状告雇主和发包人的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农村低层房屋建设发包人不存在资质审查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放:  2010年1月,董某根据村统一规划欲建造…

  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因从事农村房屋建设摔伤状告雇主和发包人的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农村低层房屋建设发包人不存在资质审查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回放:
  20101月,董某根据村统一规划欲建造一幢二层楼房,将泥工活包给了外甥钱某,并委托钱某帮助找木工。后钱某联系到陆某,代表董某将木工活包给陆某。陆某又叫来陈某等4人一起干,陈某具有20多年木工经验。陈某等人按90元或100元一工计算,向陆某领取报酬。
  20102月,工程建造至一层时,需拆除一层顶部的模板,陈某利用周边散放的毛竹在室内搭成架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到高1米左右的架子上拆除模板,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足距骨中部粉碎性骨折,医生给予石膏固定6-8周治疗。后因不能痊愈,陈某又先后住院39天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需护理3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
  陈某认为,自己受陆某雇佣,形成劳务关系;董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钱某,钱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陆某,董某、钱某在资质选任上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陈某将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法院未支持)。(张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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